欧易

欧易(OKX)

国内用户最喜爱的合约交易所

火币

火币(HTX )

全球知名的比特币交易所

币安

币安(Binance)

全球用户最多的交易所

四川内江海绵城市怎么建?欢迎您来提意见——

2022-09-21 05:52:57 577

摘要:内江海绵城市如何建?想听听您的看法欢迎提建议▼▼▼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4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内江海绵城市如何建?

想听听您的看法

欢迎提建议

▼▼▼


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4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22年8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319号内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64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jsrdfgw@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32-2026524。


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全文如下

▼▼▼


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二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建立专家委员会,健全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效果评估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广场、城市绿地、山体保护、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等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对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第十条【规划前置】 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内容和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的径流雨水经净化后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或者清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新改扩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项目配套建设绿道。


第十三条【同步要求】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各方责任】 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设计文件要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建设;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设施验收结论;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等相关内容纳入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或者设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验收备案】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档案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运维主体】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河湖水系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运维要求】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运行维护人员;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维修养护;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台帐,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下穿隧道、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设施保护】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海绵城市设施或者影响海绵功能的行为:


(一)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二)擅自挖掘、占压、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


(三)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损坏海绵城市设施或者导致海绵功能丧失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负责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同意,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用惩戒】 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及其他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违法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绿地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6.监测设备。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文章皆是来自互联网,如内容侵权可以联系我们( 微信:bisheco )删除!
友情链接
币圈社群欧易官网